辽宁轻工职业学院家具管理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家具的管理,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办公、学生生活服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家具管理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家具是指由各类材质制作的桌、椅、床、柜、沙发、台架等资产。
第三条 学校家具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第四条 学校的家具管理实行二级管理体制。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实行一级管理,各系(部)、处(室)、中心等部门实行二级管理。
第五条凡使用学校各种经费、各类科研经费和其它资金购置的各种材质的专用家具和办公家具均纳入本细则管理范围。
第二章 家具计划的制定、审批和执行
第六条 计划的制定。除与基建工程项目配套地家具外,其他家具的购置与更新计划由使用单位根据需要提出,按时间要求报资产管理处汇总。
第七条计划的审批。资产管理处将教学部门、行政部门和后勤部门提出的申报计划进行汇总审核后,上报学校审批年度购置计划。
第八条家具购置与计划的执行。由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实施,纪委全程监督。
第三章家具的管理
第九条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家具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学校家具总账、调配、报废审批等项管理工作。
第十条各系(部)、处(室)、中心须有人兼任家具管理工作,主要负责本单位\家具申购、建账、报销、维护、报废等项管理工作。对所购置使用的家具负有建账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凡属公共使用的家具(如:教室、会议室、学生宿舍内的家具)由各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学校所属会议室由党政办公室负责管理;学生宿舍家具由学生处负责管理。
第十二条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单批次单价800元以上(包括800元)家具,按单件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单价800元以下,一次性购置20件以上的家具为批量购置,按批量资产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无论何种经费购置的家具均需办理相关手续。未办理手续,财务部门不得给予报销。
第十四条 接收赠送的家具也要按以上办法进行管理,赠送家具单价不详的按照现市场价估价上账。
第十五条 家具调入、调出时,家具管理人员要凭调拨单及时调整家具账,保持账、物相符。
第十六条 各单位更换家具管理人员时,必须办理家具及账务移交手续,交接双方和单位领导要在移交清单上签名,否则因交接不清造成家具丢失的,要追查单位领导和原家具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各单位人员调离原单位时,原则上所配置的家具随人一同调动,若不需要与人同时调动,需要办理家具的移交手续。
第十七条 未经资产管理处批准,学校家具一律不得出租、外借,违者按家具账面值的2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
第十八条 由于责任心不强造成家具丢失,当年购置的家具按照家具原值赔偿,五年之内购置的,每年按10%递减的折旧率进行赔偿;五年之后的,按原值的50%进行赔偿;人为损坏家具使家具失去使用价值,要对当事人按家具原值折旧后的100%赔偿。
第十九条 家具报废必须由使用单位填写学校的报废申请单,由资产管理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鉴定,同意报废后才能进行报废处理。
第二十条 各单位对长期闲置不用或失去使用价值的家具,要及时办理调剂、报废手续,不得随意堆放。
第二十一条 回收的报废家具由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处理,残值收入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